对建立中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理性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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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游训龙,唐全民.对建立中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理性思考[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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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游训龙 唐全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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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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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教学方法由于其特有的优势,更有利于法学人才的培养。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引进美国经验的同时,必须重视美国背景与中国环境之间的基本差异,兼顾法律诊所教育的移植与创新,法律诊所教学方法在我国的普及、推广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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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诊所教育 实践能力 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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