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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探“一国两制”时期港澳台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引用本文:赵秉志.略探“一国两制”时期港澳台人犯罪的刑事责任[J].法学杂志,1988(6).
作者姓名:赵秉志
摘    要:我国在本世纪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将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依法与大陆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一国两制”也将是解决台湾与大陆实现统一可选择的最佳方案。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进入“一国两制”的时间已不十分遥远,尤其是大陆与港澳地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时间已相当迫近,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最近亦已公布。目前对“一国两制”时期港澳台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予以展望性探讨,应当说具有相当的意义。“一国两制”及港澳台地区的刑事法制我国政府关于“一国两制”的构思,是为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回归祖国、与祖国大陆实现和平统一而设计的。从时间上看,这一构想是在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遵循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由邓小平同志集中党中央的集体智慧提出来的。”当时,邓小平同志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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