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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质疑司法解释[1998]第4号
引用本文:郑厚勇.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质疑司法解释[1998]第4号[J].湖北社会科学,2004(2):50-52.
作者姓名:郑厚勇
作者单位:咸宁学院,社科部,湖北,咸宁,437000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第四号司法解释(即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增加了盗窃罪构成的选择性条件,而且第四号司法解释基本上是1992年同一名称司法解释的翻版。类推制度施行时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是允许的,而当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后仍将以前的类推解释搬来照用不误,或者继续进行类推解释,那就难以理解了。

关 键 词:盗窃  司法解释  刑法  罪刑法定  类推
文章编号:1003-8477(2004)02-0050-03

Larceny:conflict of judicial explanation and penal code regulations:question to judicial explanation of No.4,1998.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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