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质疑司法解释[1998]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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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厚勇.盗窃罪:司法解释与刑法规定之冲突--质疑司法解释[1998]第4号[J].湖北社会科学,2004(2):5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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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厚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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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咸宁学院,社科部,湖北,咸宁,43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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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第四号司法解释(即1997年11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突破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增加了盗窃罪构成的选择性条件,而且第四号司法解释基本上是1992年同一名称司法解释的翻版。类推制度施行时对刑法进行类推解释是允许的,而当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后仍将以前的类推解释搬来照用不误,或者继续进行类推解释,那就难以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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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盗窃 司法解释 刑法 罪刑法定 类推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4)02-0050-03 |
Larceny:conflict of judicial explanation and penal code regulations:question to judicial explanation of No.4,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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