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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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姜龙,马忠瑜.民事再审程序中"新证据"规定的不足与完善[J].山东审判,2006,22(3):7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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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姜龙 马忠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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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姜龙(乳山市人民法院);马忠瑜(乳山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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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民事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尽量维持其稳定性,这是诉讼制度的本质所要求的。由于民事再审程序直接对确定判决的权威性与稳定性提出挑战,所以各国在启动再审程序时都采取了慎重态度,严格限定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而我国立法则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诉讼政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大致有七种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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