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临摹作品的规制模式及立法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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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治淼.论临摹作品的规制模式及立法设计[J].知识产权,2015(3):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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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治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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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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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1XNQ068)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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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临摹不是复制;临摹作品具有独创性。但英美和德法等国家对临摹成果采用演绎作品的规制模式具有与生俱来的缺陷,用以激励创新为宗旨的演绎模式来规制以尊崇复古为圭臬的临摹作品不合理。基于临摹的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可以将临摹设定为著作权法的一种例外。一定条件限定下的临摹能够通过《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测试法。对临摹作品的适度侵权豁免,不仅可以发挥临摹的积极社会功能,而且也符合现代著作权法寻求在创作者与作品利用者之间达成利益平衡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可以将临摹设定为一种例外,但应对临摹作品的利用进行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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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临摹 复制 独创性 演绎作品 三步测试法 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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