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示威自由——和谐视角下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点反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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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大生.我国宪法不宜规定示威自由——和谐视角下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点反思[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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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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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南京,2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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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请愿和示威都是国民的集体政治活动,两者具有一些共同的形式,但性质却是严重对立的。请愿是向政府提出愿望和要求,希望得到重视;示威则是向政府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示以威胁,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请愿是以承认现行法制为前提的,示威则具有革命的性质。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结束革命并预防新的革命发生。因此,宪法确认国民的请愿权,保障请愿自由,符合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规定国民的示威自由则不符合宪法的基本原理,是宪法的自我否定。部分国家的宪法规定了示威自由,这是复杂的政治历史和革命运动的产物。当世界进入和平发展的时代,当中国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我国宪法中的示威自由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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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 示威自由 和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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