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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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英.关于让与担保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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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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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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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前言让与担保制度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中对资金融通和动产用益的迫切需要而产生,其一经实务创设就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在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广泛运用。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动产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当债务正常履行后,标的物所有权再返还给债务人的动产担保形式。让与担保的设定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担保协议并经过登记为前提。首先,当事人应对设定让与担保达成协议:对于债务人而言,其将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是一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当债务被正当履行后,所有权随即返还;对于债权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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