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不必派员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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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玉平.检察机关不必派员出席民事抗诉案件再审法庭[J].中国检察官,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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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玉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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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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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笔者不久前观摩了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现将对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一些不同看法赘述如下,与同仁商榷。 一、检察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民事、经济纠纷和利害关系人申诉的纠纷进行调查、取证,在弄清案件事实、原因的基础上,如果认为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而且无人起诉的,虽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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