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司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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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清森.论中国的司法改革[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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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清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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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公安厅警令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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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这一范畴的使用频率很高。姑且把它归成三类,即狭义的、中义的和广义的司法。中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所说的“司法机关”,不仅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而且司法制度改革应该包含司法体制。回顾中外司法改革的历史,对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无疑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司法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当前的司法改革正面临着一个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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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改革 概念 回顾 意义 现实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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