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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引用本文:乔晓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说明——1999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4).
作者姓名:乔晓阳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摘    要: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今年5月2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所赋予的职权,向国务院提交《关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协助解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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