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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司法认定之我见
引用本文:张东,樊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危害后果司法认定之我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10):45-49.
作者姓名:张东  樊洪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渎职行为的多样性、犯罪客体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对象的多样性决定了渎职结果的多样性。要正确理解渎职行为造成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综合评价“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正确看待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偶然因果关系,不断完善对人身权利的刑法保障,准确界定渎职事件的媒体曝光与非物质性危害后果的关系,提高对渎职行为形成的潜在危害后果的认识,适时进行立法完善。

关 键 词:渎职行为危害后果  司法解释的适用  司法实践的困惑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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