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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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丽娜.试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J].前沿,2005(3):8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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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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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阳大学社会科学系,河南安阳,45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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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比较多, 学校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上学的孩子谁监护”等话题成了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事实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而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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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学校监护 未成年学生 中国教育 学校教育保护责任 |
文章编号: | 1009-8267[2005]3-008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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