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
引用本文:高丽娜.试论学校监护制度的不可确立[J].前沿,2005(3):85-87.
作者姓名:高丽娜
作者单位:安阳大学社会科学系,河南安阳,455000
摘    要:近年来,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比较多, 学校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 “上学的孩子谁监护”等话题成了争议的焦点。有人认为学校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监护责任。这种观点是长期以来人们司法理念的一个误区。事实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没有监护责任, 而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关 键 词:学校监护  未成年学生  中国教育  学校教育保护责任
文章编号:1009-8267[2005]3-0085-03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