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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协力保障生存权——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例
引用本文:吴振宇.公私协力保障生存权——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例[J].法治研究,2011(9):37-43.
作者姓名:吴振宇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0年宁波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转型期特困群体社会救助中的政府与社会合作机制研究”
摘    要:当下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需要国家事先或事后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稳定社会秩序。社会救助的宪法基础是生存权保障,其已从一纲领性、抽象的概念发展出基于人性尊严的具体请求权内涵,要求立法应把社会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加以规定,明确保护公民宪法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但传统意义上强调"国家责任"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以单方的行政行为为核心的,费用为"公的负担",未能满足受救助者基于人性尊严的选择权。基于责任与执行的分离,在社会救助中公私协力、行政行为与契约并用来保障生存权,不但是解决实际财政问题之需要,更符合宪法上作为具体权利的生存权无缺漏保障之真正实现。

关 键 词:生存权  社会救助  公私协力  民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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