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修改部分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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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宇.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修改部分的理解[J].犯罪研究,2011(5):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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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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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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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涉及三个条文,包括第6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的规定;第11条关于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缓刑适用的规定;第19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些修改涵盖刑罚的设置、刑罚的裁量以及刑罚的执行等方面,无疑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符合当今世界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趋势,同时也贯彻了人道主义精神,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恤幼”的传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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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 修改 中国传统文化 人道主义精神 刑事司法政策 缓刑适用 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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