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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引用本文:
周理松.“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2).
作者姓名:
周理松
作者单位: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
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客观上的必备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不仅在理论上容易引起某些模糊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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