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引用本文:周理松.“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1992(2).
作者姓名:周理松
作者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受贿罪是一种渎职犯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以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为客观上的必备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不仅在理论上容易引起某些模糊认识,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