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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投资基金模式选择——兼评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走向
引用本文:赵学清,王衡.论我国投资基金模式选择——兼评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走向[J].法律适用,2002(3).
作者姓名:赵学清  王衡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赵学清),西南政法大学(王衡)
摘    要:《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已成为我国金融法发展的焦点之一,同时,我国已开始发行开放式基金。这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投资基金法理构造进行剖析从而选择适合我国的方案。本文拟对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进行分析,建议我国应选择模式并展望基金发展。  一、公司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简称“公司型基金”)以美国为代表,其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交易业务的实体”,或从事该类业务且其40%以上资产由“投资证券”组成的实体。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信托、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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