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罪并罚“混合原则”本质属性之辨正——兼论并科原则之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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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磊.我国数罪并罚“混合原则”本质属性之辨正——兼论并科原则之提倡[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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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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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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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庆邮电大学引进人才基金项目;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基地重点研究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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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数罪并罚的"混合原则"存在以下基础性偏误:在词义上违背了"原则"基本语义,在形式上背离形式逻辑基本定律,在内容上缺乏正当性基础。这些偏误致使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理论逻辑上难以自洽、在司法实践中较难实现罪刑均衡目的。上述偏误之所以产生,源于人们对"混合原则"本质属性认识错误。澄清上述偏误后,我们发现:"混合原则"的本质属性并非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而是数罪并罚的方法(组合)。另外,"并科原则"因其科学合理性应被确立为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用以指引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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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罪并罚 混合原则 并科原则 归正 |
The Correction of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the “Mixed Principle” to the Combined Punishment of Several Crimes in China——Concurrently on the Promo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Juxtapos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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