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之法律文化透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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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交发.死刑存废之法律文化透视[J].法学评论,2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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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交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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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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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存废与法律文化息息相关 ,古代世界各国普遍使用死刑 ,源于古代对法律工具论的社会主流意识和杀人抵命的法律文化的认同。尔后 ,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死刑废除态度上的迥然不同 ,主要是法律文化的差别 ,西方国家形成了一种“天赋人权”、保障人权 ,生命权不可剥夺的法律文化 ,因此走上废除死刑之路 ,相反 ,中国却仍然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法律文化形态 ,强调重刑的镇压作用 ,死刑继续为社会所重视 ,而且愈后愈残酷。因此 ,要在中国最终废除死刑 ,必须建构新的法律文化 ,也只有在新的法律文化形成之日 ,才是中国死刑最后废除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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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 存废 法律文化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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