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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之争中的法官立场
引用本文:肖宏.“开瓶费”之争中的法官立场[J].中国律师,2005(6):72-73.
作者姓名:肖宏
作者单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摘    要:2004年4月24日晚,姜先生与几位老友到“红天鹅”火锅聚会,特带一瓶“五粮液”酒助兴。但结账时,店方称姜先生自带酒水,收了100元“开瓶费”(酒水服务费),因为店内墙上的告示明确告知自带酒水要收酒水服务费。但姜先生认为,告示不起眼,根本没看见,而且自带五粮液进入店中饮用,店方服务员有目共睹,但没有阻止或声明要收服务费,只是在纠纷发生后才把收银台处一张不起眼的告示指给自己看。争执一番后,姜先生还是付了100元酒水服务费。后,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策略和营销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菜肴与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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