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 |
引用本文: | 王建军.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党风建设,2002(4):39-39. |
| |
作者姓名: | 王建军 |
| |
摘 要: | 陈某系H省总工会副主席,中共党员。1997年7月,陈某在H省人寿保险公司参加会议后,以省总工会要举办活动经费紧张为由,请保险公司予以资助。该公司领导考虑到陈某是省总工会副主席,况且是省总工会举办活动,应予支持,故答应资助。随后,陈某拿着从省体委招待所虚开的6000元和4000元两张会议费发票到保险公司“报销”,骗取现金10000元。陈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
关 键 词: | 人寿保险公司 公司领导 现金 报销 发票 会议 招待所 总工会 中共党员 副主席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