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名债权质权中的理论问题——兼评《物权法(草案)》中的相应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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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永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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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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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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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设质通知 债权证书 直接收取权 对自己债权的设质 核押 |
文章编号: | 1009-8003(2006)05-0080-09 |
修稿时间: | 2006-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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