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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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克亮.试论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标准[J].山东审判,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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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克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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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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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改革法院裁判文书,重点是事实和理由部分,突出在判决书中说理的功能,在这一环节中写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案件的证据,阐明法院对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以及引用的法律条款,事实、证据与法律条文的有机结合,全面反映庭审过程,是反映改革后的法律文书质量的关键所在。因此,法官能否通过程序公正的庭审过程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信服是裁判文书改革所要达到的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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