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辅助人员应分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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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萍.对检察辅助人员应分类管理[J].人民检察,1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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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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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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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适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客观需要。我国检察机关现有工作人员大致包括三类,一是具有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职务的检察人员,适用检察官的管理规范;二是司法警察,纳入警察法的管理范畴;三是检察书记员和部分司法行政人员,属于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畴。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检察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下称检察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辅助人员的管理大都参照检察官的管理办法,形成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在事实上未能实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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