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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关于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新判例——介绍“Emerald”轮争议案的判决
引用本文:杰克&#;伯格,蔡鸿达.美国法院关于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新判例——介绍“Emerald”轮争议案的判决[J].仲裁与法律,2004(95):86-91.
作者姓名:杰克&#;伯格  蔡鸿达
作者单位:[1]美国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员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摘    要:船东、承租人和货主出于各种商业原因,让其各类子公司和相关公司在特殊领域内参与经营活动,这是航运界的惯例。特别是石油公司,例如美孚、汉斯、切伏龙等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现在主要的商贸公司,如卡其尔、雷诺思、阿尔克及很多日本公司也是这么做的。因此我将在专题中谈及可能会经常出现问题,也就是公司集团的成员根据美国法律对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签字,如租船合同,能否对公司集团其他未签字的成员具有约束力,或对他们创制权利?

关 键 词:公司集团  争议案  判例  判决  创制权  美国法律  仲裁条款  日本公司  汉斯  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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