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关于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新判例——介绍“Emerald”轮争议案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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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杰克伯格,蔡鸿达.美国法院关于第三方当事人参与仲裁的新判例——介绍“Emerald”轮争议案的判决[J].仲裁与法律,2004(95):8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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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杰克&#;伯格 蔡鸿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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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美国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员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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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船东、承租人和货主出于各种商业原因,让其各类子公司和相关公司在特殊领域内参与经营活动,这是航运界的惯例。特别是石油公司,例如美孚、汉斯、切伏龙等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现在主要的商贸公司,如卡其尔、雷诺思、阿尔克及很多日本公司也是这么做的。因此我将在专题中谈及可能会经常出现问题,也就是公司集团的成员根据美国法律对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签字,如租船合同,能否对公司集团其他未签字的成员具有约束力,或对他们创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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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集团 争议案 判例 判决 创制权 美国法律 仲裁条款 日本公司 汉斯 商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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