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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不是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引用本文:
谢军.出租车不是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J].人民检察,1998(8).
作者姓名:
谢军
作者单位: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出租车不是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谢军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列举了犯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八种情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其中之一种。这样具体细化的规定,增强了执法的统一性、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出租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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