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上诉案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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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言浩.宾馆对住客的保护义务——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损害赔偿上诉案评析[J].法学研究,2001(3):146-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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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言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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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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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住客在宾馆内遇第三人侵害 ,宾馆若疏于注意 ,应承担违约责任。宾馆之不作为违反的是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 ,宾馆之不作为与住客之损害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宾馆不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当事人不选择请求权基础时 ,法院应依据查明的事实独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民事判决理由不必与当事人之诉讼理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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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护义务 违约责任 侵权行为 请求权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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