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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转换
引用本文:汪艳.论行政行为的转换[J].行政法制,2002(3):13-14.
作者姓名:汪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法院在撤销或部分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是我国对行政行为转换明确的实定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  违法  《行政诉讼法》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判决  中国  确认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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