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履行债务行为的犯罪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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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席若.论不履行债务行为的犯罪化[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2):10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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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席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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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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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履行债务行为的犯罪化是社会需求强压下的一种合理选择,是法益保护主义的应有之义,并不违背刑民之间的界限,但这并非意味着应将所有不履行债务的情形纳入刑法的范围。遵循现有立法的规定,不履行债务行为犯罪化应受到保护对象、保护措施、法律后果三个方面的限制,即以"涉及共同利益和主流价值的"债权为保护对象、鼓励事后消除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配置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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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履行债务 犯罪化 重要债权 事后弥补 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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