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1994年实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但随着重庆直辖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体制的逐步调整,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体制在促进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执行新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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