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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法》第286条的法律障碍及缺陷
引用本文:丁辉生.略论《合同法》第286条的法律障碍及缺陷[J].法律适用,2001(11).
作者姓名:丁辉生
作者单位:江西求成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规定的出台,确立了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享有对该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强化了对承包人的特殊保护,对长期以来难以解决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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