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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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飞,陈苏阳.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J].中国减灾,2013(13):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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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飞 陈苏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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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灾害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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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建立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我国的地震具有频率高、分布广、强度大、震源浅、地区差异明显等特点,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地震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我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大量城市和许多重大工业设施、矿区、水利工程位于受地震严重危害的地区。历史上中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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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制度 破坏性地震 地震保险 保险基金 巨灾保险 地区差异 商业保险公司 风险管理 严重危害 市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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