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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委托管辖初探
引用本文:赵建设,崔向前.治安案件委托管辖初探[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44-47.
作者姓名:赵建设  崔向前
作者单位: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治安系,河南,郑州,450053
摘    要:治安案件的管辖应该包括受案阶段的管辖、调查阶段的管辖与处理决定阶段的管辖。质量与效率应是设定治安案件管辖制度的核心价值准则,而且行政管辖制度与司法管辖制度相比有其自身特性,根据行政契约原理,行政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自由公务的行政协作,把委托方法引入治安案件管辖制度体系的设计之中。用委托管辖的方式来解决办案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弥补现行制度之不足。

关 键 词:治安案件管辖  制度设计  委托管辖
文章编号:1009-3192(2007)03-0044-04
修稿时间:200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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