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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中度客观性
引用本文:黄伟文.论法律的中度客观性[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4):124-132.
作者姓名:黄伟文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摘    要:关于法律客观性的陈述,既可以是一阶命题,也可以是二阶命题。二阶命题关注适于法律的客观性的根本性质,是法律客观性的真正难题。传统理论对客观性作出了强弱两分,并试图证明法律具有强的或弱的客观性。但是,它们皆不能合理解释法律及其实践的性质。事实上,适于法律的客观性既不是强的也不是弱的客观性,而是处于两者之间的中度客观性。法律的中度客观性源自法律实践性之本然,它对法律实践与法治提出了正当且充分的规范性要求。

关 键 词:客观性  中度客观性  二阶命题  真理  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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