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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原告拒不到庭是否适用拘传
引用本文:谢庆元,刘意识.非法同居的原告拒不到庭是否适用拘传[J].四川审判,2002(1):52-52.
作者姓名:谢庆元  刘意识
作者单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摘    要:原告李甲生于1974年2月,被告张乙生于1975年10月;原被告1994年初相识恋爱,并于同年8月20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均未达到结婚年龄,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元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李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张乙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甲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在处理时,对原告是否按撤诉处理或适用拘传,有两种不同意见。

关 键 词:原告  拘传  适用  结婚登记手续  非法同居关系  1974年  1975年  1994年  2000年  同居生活  结婚年龄  开庭审理  撤诉处理  不同意见  李甲  被告  纠纷  法院  起诉  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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