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
| |
引用本文: | 胡康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2007年10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7):732-732. |
| |
作者姓名: | 胡康生 |
| |
作者单位: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 |
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法律委员会于9月2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10月2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对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是必要的。草案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
关 键 词: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民事诉讼法 审议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正案 全国人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