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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问题探究
引用本文:吕文秀,孙家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33).
作者姓名:吕文秀  孙家乐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
2.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离婚、无行为能力人离婚是否可以代理问题的看法,而后借鉴其他地区、国家的诉讼离婚代理的规定,提出无行为能力人可以通过法定代理的方式诉讼离婚,并建议由除配偶外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暂时担任监护人,从而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再依据法院对离婚诉讼的不同判决最终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为无行为能力人提出有关于是否离婚的实体权利的处分。

关 键 词:无行为能力人  诉讼离婚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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