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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崔爱鹏.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思考[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1):56-59.
作者姓名:崔爱鹏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关 键 词:社区矫正  执行主体  法律冲突  队伍建设
文章编号:1008-5955(2006)01-0056-04
修稿时间: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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