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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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爱鹏.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法律思考[J].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1):5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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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爱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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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河南,郑州,4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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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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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矫正 执行主体 法律冲突 队伍建设 |
文章编号: | 1008-5955(2006)01-0056-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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