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立法与实务问题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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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楠.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立法与实务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3(10):12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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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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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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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对于被怀疑有精神障碍的行为人,有必要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而精神病鉴定对于刑事案件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关乎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问题。本文通过在检察院监所检察处的工作发现,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对于精神病鉴定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细则,可操作性很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需要处理的案件量和办案压力较大,一些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存在问题,因此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一些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在精神病鉴定程序启动与否的问题上不能很好地把握,或者在启动精神病鉴定的动机上存在问题,这些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一些问题的出现。本文通过对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启动精神病鉴定程序在立法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在刑事侦查阶段改进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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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侦查 精神病鉴定 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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