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被告人有权撤回上诉——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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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永宽.论刑事被告人有权撤回上诉——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应持有的基本立场[J].研究生法学,2010,25(1):8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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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永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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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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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9月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于简称《高法解释》)第239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进行了限制,该条司法解释认为上诉期满后,只有在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允许被告人撤回上诉。该条司法解释限制并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并主动发动了二审程序,违背了现代刑事审判的基本原理。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理由来禁止被告人撤回上诉,只看到了实体真实的价值,而忽视了程序正义,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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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被告人 撤回上诉 程序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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