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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司法理性与审判效率的契合为视角
引用本文:邢飞龙,双玉娥,夏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以司法理性与审判效率的契合为视角[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25(1):30-36.
作者姓名:邢飞龙  双玉娥  夏昆
作者单位: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102200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度科研创新项目(1111SSSJ34)
摘    要:鉴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一年之际暴露出的诸多困境,司法实践应从出罪途径和量刑标准两个方面来破解定罪界限与量刑失衡现状:通过反证抽象危险的不存在及适用总则第13条来构建合理的出罪路径,以期坚守司法理性和刑法的谦抑性;通过量刑规范化来统一量刑标准和程序参与,确定从量刑起点直至宣告刑中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影响幅度。从而"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量刑的规范和公正,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和社会认可。

关 键 词: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量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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