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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法则(四)——试用期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引用本文:韩佳.用人法则(四)——试用期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J].法律与生活,2011(4):62-62.
作者姓名:韩佳
摘    要:某公司因工作性质的原因,人员更迭频繁。为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不断有新人被招聘进入公司,同时又不断有员工离开公司。在离职员工中,很大一部分为新招聘员工。他们当中一部分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公司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一部分人因感觉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性质或不满意公司提供的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职。

关 键 词:试用期  劳动合同  法则  用人  离职员工  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性质  录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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