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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
引用本文:刘诚,刘沂江.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J].理论月刊,2010(2):108-110.
作者姓名:刘诚  刘沂江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编号:0605031)“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以经济法域回应性制度设计为考察核心”的部分成果
摘    要: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与微观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关 键 词:宏观经济法主体  中观经济法主体  微观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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