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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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学贤,徐恒婧.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适用探讨[J].法治研究,2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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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学贤 徐恒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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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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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判决”,然而法条对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诉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等未作特殊规定.学理上认可“无效行政行为不受一般起诉期限的限制”,但这会给滥用无效行政诉讼突破起诉期限带来可能,且司法实务案例的判决结果亦各有不同.为此有必要结合案例中诉讼期限、判决转化等争议点,分析妨碍其司法适用的深层原因,并重新检视新《行政诉讼法》第75条的审判标准.同时,比较日本、台湾地区确认无效诉讼规定,从“法解释学”角度对确认无效诉讼进行相应制度构建.即利用立案登记制从原告资格、原告证明责任来预防确认无效诉讼的滥诉,明确确认无效判决的替补地位,且对确认无效判决的构成前提要件作限缩解释,以化解判决类型化可能对当事人带来的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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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法 确认无效判决 诉讼时效 无效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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