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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表决的非“审议意见”而是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报告
引用本文:翟峰.可表决的非“审议意见”而是落实审议意见情况报告[J].法治与社会,2017(1).
作者姓名:翟峰
摘    要:笔者认为对“审议意见”形成审议意见是合适的,但表决审议意见并未有法律依据.因为,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的并非是“审议意见”,而是“一府两院”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而且,地方人大常委会表决“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相关情况报告亦并非是法定的,而是为了切实增强法定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刚性”,并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相应“表决”制度的基础上,对“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的满意度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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