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之再审视 |
| |
引用本文: | 王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之再审视[J].法治研究,2017(5). |
| |
作者姓名: | 王骏 |
| |
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与政治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财产保护的刑法介入问题研究” |
| |
摘 要: |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的既有诸论据说理有欠严密,值得商榷.反对设立该罪的主张有的切中要害,值得肯定,但有的可能基于误解,指责过于严苛.该罪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应源于行为人违反司法程序正义行为所具有恶性的报应,而非来自于欲达到遏止毁损债权的社会功利目的.在政府干预失效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契合这种法益论,将该罪移置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扰乱市场秩序罪”节中,才能使其立法正当化.
|
关 键 词: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立法正当性 公权力 市场秩序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