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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检讨——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和法释[2016]5号第6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孙思琪.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检讨——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和法释[2016]5号第6条为中心[J].法治研究,2017(3).
作者姓名:孙思琪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交通运输部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
摘    要:《海商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24条构成了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法释2012]8号第10条有违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价值,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贬损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法释2016]5号第6条将转让人的债权人排除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之外,同样难以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旨.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应当坚持“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价值,重新认识船舶与机动车的属性差别,审慎考量法学理论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舍.

关 键 词:船舶所有权  物权变动  登记  交付  法释[2012]  8号  法释[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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