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检讨——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和法释[2016]5号第6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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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思琪.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之检讨——以法释[2012]8号第10条和法释[2016]5号第6条为中心[J].法治研究,2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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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思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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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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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海商法》修改基本理论与主要制度研究”,交通运输部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海商法》修改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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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商法》第9条第1款、《物权法》第24条构成了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基本规则.法释2012]8号第10条有违登记对抗主义的基本价值,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贬损我国船舶登记制度;法释2016]5号第6条将转让人的债权人排除在“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之外,同样难以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本旨.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完善应当坚持“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立法模式,贯彻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价值,重新认识船舶与机动车的属性差别,审慎考量法学理论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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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船舶所有权 物权变动 登记 交付 法释[2012] 8号 法释[20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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