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案判决书所引法律条文不当 |
| |
引用本文: | 吴小真.戴案判决书所引法律条文不当[J].法学,1988(12). |
| |
作者姓名: | 吴小真 |
| |
摘 要: | 戴振祥、王国印因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案,是根据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投机倒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活动,客观上要有违反上述法规,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综观戴振祥的一切活动,能沾上边的就是工商管理法规.那么,工商管理法规有无对戴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