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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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万怀.死刑案件可以并需要和解吗?[J].中国法学,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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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万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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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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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研究项目一般课题《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研究》(项目编号:09SFB2023)的阶段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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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案件的和解已经演变为一类现象,且判案思路也有迹可寻。但重罪和解不符合和解的实质。对和解来说,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和谐化是本质,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谐化是一种延伸。公权力的边界需要维护,不能将重罪归纳为私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更不存在和解的可能。死刑适用控制是合理的,但我们所做的只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追求和谐,无须也不应当用和解制度来做注脚。死刑案件和解,形为和解,实为国家救助制度没有建立之前一种迫不得已的措施,是国家没有承担责任的时候,将救助的责任转嫁到了刑事被告人的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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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死刑案件 刑事和解 国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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