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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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治华,文阳.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2(15):8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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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治华 文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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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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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分三款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然而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劳动用工关系,同时伴随着近几年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上述法律条文尚显单薄。如何正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具体构罪要件,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司法实务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遇到的情况一并提出浅见。一、犯罪客体的认定本罪的犯罪客体,学界通说认为系复杂客体,即认为本罪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严重扰乱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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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报酬 不支付 劳动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刑法修正案 施工方 本罪 认定 犯罪客体 刑事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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