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有货物权利与保全货物义务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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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元宏.保有货物权利与保全货物义务的协调[J].人民司法,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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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元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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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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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5条规定了卖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第86条规定了买方保有货物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保全货物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如何正确行使法定的违约救济权利并履行违约救济义务,实现保有货物权利与保全货物义务的协调,是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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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通知义务 卖方 同时履行 买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另一方当事人 救济权利 减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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